當主委幾年下來,跑法庭也已經習慣了。這是在社會大學的學歷。
原告律師的訴求是隔壁漏水損害賠償。若不修復,或無法確認,則管委會是備位被告,要求代位強制執行,或是不執行,則提撥相同金額,請第三公正單位來檢測。
被告律師認為他們業主家不會漏水,損害賠償金額不明確。管委會則提出書狀,公共設施的檢修作業屬管委會工作。但業主未依原使用用途,管委會不同意求償。
管委會需要提出二,三,四樓層的給排水管圖面,一方面是提供給法庭審理用。另方面也提供給雙方業主及管委會自己查漏時使用。
原告以管委會即將改選,此議題視住戶大會的決議再決定是否繼續。
會後,交換意見。被告律師對漏水官司或是住宅大樓的官司頗有經驗,漏水的情形,可以討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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