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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住戶的健康關係,世紀樓上的住戶提告樓下的住戶傷害的刑事.但是,沒有想到的是,我們的這位房客,也是位殘障人士,領有社會救濟金。在檢察官當面審訊時,彼此又未謀面過的狀況下,刑事的傷害罪怎麼會成立呢?
但是,這位住戶的健康需要開刀,我們的一些好鄰居基於友誼,跑去醫院照顧。照顧過老媽,自己可以體會到辛苦。在上次的拜訪協調時,便向總幹事問及日後若發病,如何處理?確定了緊急聯絡人,在我主委的立場,也就做到這裡。問及社會救助的問題,指她條件不合。
海外回來,即將開刀治療。想想還是不要去探視,以免情緒激動。如今,感冒纏身,也不是適合。但是各種的不滿也在她的好友間傳出。我自是不能再去置喙。終究彼此立場不同。而且,手術後的照顧與日後生活的安排,全要這些老朋友處理,在煩擾之餘,責怪他人也是個宣洩情緒的方式。
社會上的是非,常是如此。看當事人間的距離。但是在埋怨時,卻是以受影響人的距離來衡量。常常令人意外。
由此案例,也發現社區裡住著許多單身的人,日益老化。這些人長期獨居,對外欠缺活動,久之,人際關係疏離。鼓勵社區活動的參與,其實還在自己的意願。不知道這些人開始病弱時,要如何處理?現在是一定要填緊急聯絡人,這在管理中心是必備的資料。自己的房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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