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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甘心,自是再行上訴。而律師費用每年多是件痛苦的事。在我感覺上,像個無底洞。

上一代  

此案一直拖到1999-02-22建國北路的糾紛終於三審定讞。

 2009-08-26 高院判決書 002    建北    

 2009-08-26 高院判決書 003   2009-08-26 高院判決書 004   

2009-08-26 高院判決書 005  

媽對律師提出的要求實在難以招架,每次開庭要六萬,每年過年要二十萬。這次定讞,則要六十萬,對她來說,真是儒臨絕境,痛苦萬分。我們自己也正面臨中壢的雅典交屋。感覺如同買國花山莊時的壓力。每次聽媽說到要交錢,我們總覺得,為什麼不能討論或分期,而必須如期現金呢!

上一代  1999  日記   002  

1999  日記   003  

其實工廠失火後,當中經營困擾不斷,營業額在每月百萬以下。耀璋想用二成的佣金來衝營業額,為此,我曾試算了一張三年的現金流量表,他不能相信,怎麼越努力,虧得越多,要好幾年才能轉負流為正。

接著是環保局的規定越來越嚴,在市中心區,有污染與噪音,就來取締停電。

修車生意做做停停,生計變得困難。於是,建議他們到外面租場地修理,建國北路既已判下,那就看是否另作他用。不久,在南港租了一小塊地做修車用,建國北路則改作停車場。

也花了一番功夫讓李美鳳了解,他們沒有出資過,只是受讓修車廠的使用權。建國北路這塊地,依1995年做的計算基礎,計算出停車場的收益比例,因此,媽媽保住了停車場的基本收入。

至於耀璋夫妻間的收入問題,由於搬到南港後,營業額進一步下滑,估計不到五十萬一個月,討論到最後,美鳳接手,耀璋去匯豐賣車。

其中,也有設法找外人租地,但律師耽心此種轉租行為,會破獲了最高法院維護自用的原則,故並不同意,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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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