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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的管委會決議,決定開始催討欠繳在地下停車有停車位的住戶。於是,停滯了三四年的住戶,又因收到存證信而到管委會的會中抗議。於是,地下停車場的問題又開始浮上檯面。

而地下停車場海華換機房鑰匙所衍生的誣告案,四月29日傳了劉賴二人。二人雖然說了許多,如他們同意給一隻鑰匙,沒看過我們提議的會議紀錄等,但是,我想檢察官要確定的就是,2013-10-25 的協調會沒有結論。對於公共設施的管理權沒有因此而轉移。他們有是一回事,沒有取得又是另一回事。那公共秩序的管轄權呢?
 
再加上最近的有一庭,海華李說他們是地下停車場的約定專用管理人。法官問他們這個組織,在所有權人大會下,是合法組織嗎?不是,那就是有一羣人,表示反對意見而已。
 
所以,由這些觀點來看,我們收停車位的公共基金(管理費),實質上,對停車場內的公共秩序管理,顯然也是存在的。這幾年來,一直困在海華的管理人身份,遲遲無法處理住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如此一來,可以藉由訂立管理辦法,而使我們對此問題的處理,有更好的法律位階。我們不會去挑戰所有權。
 
法理清晰了,那就表示有路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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