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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嬸嬸突然提出要我放棄,想來也是想把問題簡化。可是,整個案件的法律流程應該是與台灣一致的。這就是民法是雙方相互承認原則。更何況,上月上海還宣稱,台胞在上海可享市民待遇。

那天當面告訴大家,這有法律上的規定,不是我一個人說放棄就是放棄。堂弟妹們倒也同意,想來他們也是有問過相關的單位的。而其實,那時節提得唐突,冷卻了那麼久,那記得什麼?

那麼,整件事究竟要如何進行下去呢?或是說,下次碰到他們再提到這個問題時,要怎麼回答呢?

回顧這些討論,顯然也是讓事情慢慢變得清晰。

老祖先的財產不應隨意放棄。

我們要繼承的範圍,應該仍在老房子。

但是老房子的應繼份是與叔叔對分,他們家的分配,他們處理。我們則以五人平分為原則。

假如叔叔嬸嬸仍然健在,依分配的實際狀況來處理。當然,最理想的方式是,我以可分到的部份,加價款的價差,以自己的名義,在蔣家濱附近買房,提供他們二老居住,讓他們也享受新屋的好處。堂弟妹也可就近照顧。

想到這些原則一路下來,也可順利地處理,上一代這多年留下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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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