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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27)去問公證處,他的建議是,
由於父親亡故後,從未在上海的產權證上辦過繼承,因此,首先要去辦理繼承登記。
為了減少大家的奔波,一般作法是推派一位為繼承人,其他放棄繼承。至於繼承後之分配,則以本地私約為之。
此次大家相聚,11-02星期一,需五人共同去中壢公證處辦理。我,徐泓,徐瑾,徐莉瑾,徐佩瑾。身份證,印章,護照。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我要問區公所,是否可完全代申請。
為此,需要大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彼此的親屬關係。每位一份,但爸媽的各要五份。以各自證明。耀璋也要。
11-02再討論細節,原來每份文件送大陸,要附五份證明,所以,每人要十份證明,爸爸要死亡證明,不能出席的才要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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