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已很模糊了,但是,卻是很重要的一個法律訴訟經驗。

好像是在1986年,後龍有家小紡織公司,買了部 ZR4。交機以後,收了約一半的貨款。就等他們安裝以後試車。但是,遲遲沒有要求試車的確切時間。每個月的出差,就會特地繞到後龍去探視拜訪。招待親切,卻就是沒有進一步的時間表。

1987年以後,景氣似乎正在改變,他們試探退貨或轉賣的可行性。但是,那時剛開始銷售不久,一時哪裡去找買家?答應可以幫忙找,但是他們要先付清尾款,約近百萬。

如此又拖了一年。1988年,實在沉悶,九月十,休個年假在家,重新粉刷,勞動勞動。到收假時,突然感覺此事不宜再拖,回公司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請管理部黃經理寫存證信,正式催討。

接著,他們回函要要求退貨,1989年三月,我們就正式告上法院。這時才傳回律師的意見,說我們很懂法律,竟然在二年期限的最後一天,發出存證信,所以,其後的訴訟得以進行。

更妙的是,正式提告的那天回家,妻也剛從溝仔口娘家回來。一進門就很神秘地說,今天溝仔口有人請算命先生問事,她也順便問,結果是我今年有官非,要小心惹官司。哈哈,我已決定提告了,官司怎麼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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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