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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突然收到刑事傳票,詢問下,是誣告案。想想也只有地下停車場鑰匙案這件事了。但是已在2014年底分別以不起訴結案。想來是針對第二部份的書面提告案而發的。
當然,當天的檢察官ㄧ看我不是法律人士,也就直接提問題。關節點是:知道法院的判決,為什麼還要提告?
於是,回到當時的狀況,那時確是混亂,幸好怕忘記,把情況作一紀錄,放在部落格內,於是漸漸理出當時的處理過程。說明11月4日他們來私自更換鑰匙時,彼此正在協調中。其他協調沒有紀錄,但是10月25日的會勘是一個事實。
如何證明?我方是有杜總幹事,敖委員。對方有劉,賴二人。李副總傳說要來,但是當日沒來。有沒有會議記錄?雙方各說各話,沒簽成會議記錄。我方下次請與證人一起出席。
2016-01-12,與杜總幹事出庭,確認10月25日的會勘。我們的會議記錄為慎重起見,有傳給律師過目,但是海華代表拿回去以後,沒有回簽。但是我帶去的影本,昨上傳真缺第一個數字03,檢察官要求補件。
2016-03-17 再次開庭,這次海華李帶著律師。檢察官問的二點是:判決文下來以後,你怎麼沒還鑰匙?以及更換鑰匙以後,你就去告狀了嗎?
判決文下來以後,我們在管委會開會,由於海華交屋以後,海華就把鑰匙交管委會管理。有委員要求,交還鑰匙要經過區全大會。補會議紀錄。11月4日海華更換鑰匙以後,管委會有開會討論如何處理。補會議紀錄。
李強調所有權,律師強調會議紀錄與誣告案無關。
檢察官也要求劉,賴下次發傳票後,一定要到庭。
顯然,這是法人行為,誣告案顯然是難以成立的。但是,若是不成立,則是否意謂著,協商仍在進行中。重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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