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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找到漏水源頭,其實才是所有訴訟案賠償責任釐清的開始。

14日的9-6協調會,住戶只願出一萬元作修復補助,覺得這是合理的數字。而二樓想要的恢復原狀,由於變更原設計的用途,因此,只能以原設計用途時的樣子來推估,粉刷頂面及清洗陽台。

二樓的要求不會改變,因為影響到現在的官司,情況一模一樣。一戶不知情的漏水,通過管道間,破壞二樓的裝潢。而二樓的裝潢,是在變更原設計用途的陽台上。

二起事故,管委會皆因管道間漏水,而無法完全規避責任。那麼賠償責任,其立場應該是與9-6相同。

若如此,那麼9-6的管委會立場,應該是二樓維持原訴求,協調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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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