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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一二樓機房鑰匙的報警案,終於在方委員的第一次出庭後,併同他們提的誣告案,輪到當主委的一起出場。

刑事庭與民事庭不太一樣,民事庭通通有座。刑事庭比較小,問到的站前答話。問話比較霸道凶悍些。

首先提問的重點,在是否有私怨。

然後釐清鑰匙毀損的這個事實。方委員當時停留極短時間。我也沒目睹。所以,檢察官要我確認提告事項。但當時在會議只是請方委員完成警局備案。須補提會議紀錄。

接下來的問題比較複雜。為什麼提告鑰匙毀損案。我說,當時機房的管理歸屬未移轉前,仍在管委會。1031025日的會勘,對方告訴我們一支不留,所以與海華的討論中斷,因為要等委員會討論。想不到114日下午就來換鎖。鎖本身不是重點,而是管理的權責。我說事情發生後,我們開會,大家不知道如何處理,只好先完成警局報案。當庭我問,可以告強佔機房嗎?檢察官說,可以啊,他會處理。

再開到誣告案,顯然事實會不存在,檢察官也認為我們不懂法律,而警察則隨意添加。但又不能撤告,那就看海華了。

在回家的路上,與方委員的討論,我們覺得未完成移交前,海華如此的行為就是不對。

本來半個小時的,ㄧ說,出來快四點了。臨出偵查室,法官交代補上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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