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殯的前一天晚上十點多,有位熱心的住戶來電,由於他在地下停車場有車位,不免問到此事的癥結,當時坦言,我也不知道。但是,他說需要尋求其他壓力管道來處理,卻又覺得好像不是這樣子的。所以在321日用簡訊約25日下午見。那天他忙,不曾碰上。

出庭,開會告一個段落,在417日又想到此一問題,便把瀕危的社區聯結用簡訊寄給他。18日在 line 上看到回應。於是,這一問題又入思考,爲什麼官司減不下來?

其實,繳管理費的問題,無論是上面的商場部分,抑或是地下停車場部分,經過冗長的司法過程,在判決書上一一詳述明確,而海華卻再以相同理由欠繳,而且這次變本加厲,每一催繳案,他就再加一個反訴,於是,商場一個,商家散戶就變二個催繳,再加反訴,就是四個。地下車廠一個,再加4300元的貼補案,如此就是六個。還要告財委,加上三年前的欠繳案二審未判,如次就有八個案。至於強行換地下ㄧ二流機房鎖,到警局報案,卻原來就是刑事告發案,怎不多事。

由於一再以相同理由犯事,顯然那是故意,而不是無知。因此,其目的已不是澄清爭執異點,而是製造糾紛,意圖拖垮癱瘓管委會的功能。財團,為一己私利到此一地步,實屬可嘆。也難怪社會運動要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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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