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委會當主委,幾乎大部分的住戶爭執,當聽到時,大概已經有點大了。

房客的違規行為,早期是最大優先。吸毒行為影響最大,所以與管委會最配合,立即通知房客。這套模式相當有效,也利用機會推廣。然後擴及來往關係複雜的,不當的噪音等等。

住戶間的告狀,管理中心是第一個接到投訴的單位。解決不了,就開始進到主委的耳朵。基本上,要投訴到管委會的文件,我們才會介入協調工作。但此時也是已到難以處理的階段。也就是到以時間來換取變化,是急不得的。

這次麗緻二間店面間的漏水問題,一方提出若管委會不即時處理,要告管委會。另一戶則以不作為,指出尚有其他原因須管委會先查明。其實法律責任已相對明確,那就只有經過開會處理流程了。

困難點在,房東與主委的身分重疊的時候,這事常常會走樣,尤其是管理人員,想來也是不知道該作到什麼程度。主委身分就是依此原則,房東身分就是協調,若不成,那也就看著辦。有住戶遇到某些狀況會歇斯底里,甚至危及生命,若狀況是特定的,也許還有機會調解改善,但若是進入漂移的狀況,令人動輒得咎,那就會難以處理,鄰居的權利也是需要顧及的。

法律的保障,不論是以那種身分處理,都是最後的邊界,超過了一些,是可以考慮,超過太多了,那就要請他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了,基本上,我是不願再參與的了。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管委會 主委
    全站熱搜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