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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民主法治,從管委會的互動中,可以體認。英雄在今天的台灣,是無法存在。

管委會採委員制,所以,委員的構成就製造出不同的表現。大部分的委員,其實能按時參加開會,使開會與表決的票數,能符合規約的要求,基本上就很稱職了。

比較認真的則會在議案中,提出不同的看法或意見。或是因專責的身份而必須分配到一些工作,為此,需要積極些。這是大部份上班族委員的表現。

更認真的則會提案改善或防弊。當然,基本上,主委會在接手後,有自己的一個方向,但在委員制之下,其實除了議事方向可略作主導,日常的一些行政裁量外,也不太可能脫離大家的意見太遠。

最積極的是保護權益至上,無話不說,上天下地統統通。而且因為經驗豐富,事事言之成理,又急著想把自己的經驗完全表達出來,於是ㄧ發不可收韁。對主持會議的人來說,常常令人頭痛,但在民主的精神下,只有耐心聽了,每個人都有表達的權利嘛。

而會議的主持人,也需要做適當的提裁示,以免會議冗長而無效,委員若是不想被疲勞轟炸,也可要求回到議題。有趣的事是,這是個自由的社會,有委員覺得時間ㄧ到,通常是二小時,就會以不同理由而離席。

在各式議案中,程序問題常被提出,主持會議的人,確是需要對法規有些了解,否則,就會感到動輒得咎。管委會的自我定位是立法?監察?行政?只是有時覺得基層工作的人,實在不宜被過度干涉,以免失了士氣。

形形色色的世界,當然,也有聽到有心人要去操控的,所以,保持這種開放多元的型態,顯然還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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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