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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紛爭,到了這個禮拜,似乎突然間,全部引爆。

遠因要推到年中。一些與建商的訴訟案慢慢定讞。有輸有贏。

於是,建商於繳清管理費的同時,又開始同樣手法,管委會自然只有告上法院。而建商也沒閒著,立即要求管委會落實敗訴項目。如此,接下來的幾個月的管委會就在開新案,清舊案中忙著。而在清舊案時,又需顧及新案及尚未結案的立場,可真是步步為營。

但是,為了使地下車場的管理費落實,第一次由管委會開單向所有車位區權人開單。這下,原本悶燒的各式訴訟官司,像捅到蜂窩,住戶不斷問到底該繳給誰?繳給管委會,可停在建商設的停車場内,若繳給停車場,則管委會會告。熬了一個月,建商開始對猶豫的使用威脅的口氣。

於是,我們月初開會,決定對此不當行為,表達管委會法律立場,同時也向住戶提出說明。在這月的例會中,怒氣沖沖的住戶來會中要求解決行的困擾。為免干擾議事太久,我們只好答應在月底提方案。只是,天知道方案在哪!因為桿子在建商停車場管理。隔天,再度討論,決定在26日開協調會,23日則開一臨時會,以便與委員交換意見。

同時,建商要求給機房的鑰匙議案。管委會内有極端不同的意見,一時難以決定。由於另一案與電影院的爭議,在十月初和平落幕,所以,試探是否可以開始與建商建立另一模式。便決定放手。

對方極為高興,便急著何時可交文件取鑰匙。為表示誠意,同意妥協,不先審理文件,同時優先提前併在23日討論。也依其要求,25日共同會勘。未免委員會不知情,22日晚立即告知主要委員:

 1.   早上總幹事問我交地下停車場鑰匙的作業,我說方委員的構想完整,基本上依其構想進行。但是賴副理說週四備文點交。為何總幹事不知。而ㄧ時間又找不到方委員了解他是如何告訴海華的。總幹事便問我的意見。我認為海華如何寫,我們主要委員及律師至少要先看過。

2.  賴副理又打電話問此事,我把相同的意見也告訴他。但他說,方委員説一切簡化,只要帶三份文件來就可,其他可後補。但是我們一時找不到方委員,了解他是如何說的。於是告訴他,先看草稿,彼此協調立場總是必要的流程。不久,他回電說公司同意。
 
3.   下午,他說公司不同意。換劉處長說明。看我堅持,他要我直接找李副總,但是我沒見到文,不打。
 
4.   最後妥協方案如下:
4.1  我沒在臨時會議討論。內容與參加委員。
4.2  把會議結論電話告訴海華,約時進行,李副總來,當場討論修改(或不修改),點交(或不點交)。
 
5.   我目前的想法:
5.1  我們明天有臨時會議,請各位把保證的項目提出討論,通過條件,告訴海華,委員的意見。
5.2   雙方同意保證文字,授權管理中心約定時間,收文點交。
5.3   如此,避免彼此勞師動眾開會。
 
6.    我建議在保證中,需要保證未簽字的地下停車位所有權人,若對此移交有異議,如何說法來保障管委會,看律師是否有較好之看法。這點也有告訴劉處長。
當然,保留備份亦是方式之ㄧ。 

24日ㄧ早

各位早,

今早劉處長來詢開會意見,李副總亦在場一併討論,彼此立場同意如下:

1.   管委會需保留大公鑰匙,可以與設備委員,安全消防委員,總務委員等及總幹事,共同會勘決定。

2.   小公部分,為約定專用項。

3.   但未提及二樓為地下防空避難室,大公?

4.   三份約定文件帶來,依會勘結果點交鑰匙。

5.   暫定時間,星期五上午十點,

請各位出席。

 

25日的會勘,讓我有機會第一次看看爭執中的機房。在會議記錄時,對方堅持要以主的口氣寫,讓我警覺好意可能會掉入陷阱,便將記錄傳給顧問律師。而不久對方也電告他們公司不同意我們的看法,接著要求26日再討論。

今天(26日)下午,住戶來開會。許多住戶的指責與雙方使用法院案子的攻防,情緒激動,也非常感謝出席的吳敖二委員及律師出言辯駁,連本來極力克制的總幹事,也忍不住跳出來發言。眼看快要殺紅眼了,趕快站起來結論散會。

其實,大家努力要說服對方的時候,協調會要的答案已在開始不久就有了。堅強的法律立場應是最具效力的。

再要求我給開會討論交鑰匙的時間,對不起,我們不是只做你們建商的事,我也不是三頭六臂。現在開始,我告訴總幹事,要總量管制,一週一件,慢慢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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