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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的ㄧ審判決,記得是很不利的,就是拆屋還地。一千多萬的假執行擔保,反假執行則要三千多萬。想想,房地竟是如此昂貴的。
當時看到判決書時,我們也還稍微讀得懂,爸媽其實是不太理解。告訴媽媽,要是對方提ㄧ千多萬要拆屋,我們則要提三千多萬來保房子,怎麼可能。爲此,只好上訴。而由於有金額在法院的判決書上,媽媽便有一個基本認知,此地值一千萬元。
那年代,打官司實在是件陌生而昂貴的事,爸媽弄不清怎麼進行,我們更是不了解,只知道隔段時間就是要錢。除了出庭費,時常需要各種公關費,每次提出,媽就四處籌錢,可是她已無法像以前般,掌握工廠的生意及財務,窘迫的日子就此襲來。
1993,有一天回家,爸媽突然提出一個有關上海老家分配問題。我當時認為,老祖先留下的財產,不論多少,我們應該繼承,不能嫌多嫌少。我們同意出機票錢,讓此事可以辦下去。
當時實在也是沒得選擇。怎麼會二地的事,同時發生呢?
1993,十月,遊完長江三峽,第一次帶著妻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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