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海華的地下停車場管理費官司中,一直有筆4300元的爭執,從2011年進世紀管委會開始,就一直困擾著我。其實後來也不想去理解,因為,隨著官司定讞,4300就會進入歷史。
可是,海華去年卻單告4300。由於案情簡單,沒請律師。總幹事任訴訟代理人,我是法人代表,既然搞不清楚,就只作代表。一審法官也快人快審,對方輸了。
二審在台北。八月6日請當時主持會議的主委去作證,結果與海華堅持的邏輯相同。總幹事差點昏倒,顯然會輸。一年要回去五萬餘元,97年改變至今,這下會動搖財務根基了,而且推翻前面那麼多的判決,追償官司將會沒完沒了。
八月20日下午,由於總幹事媽媽在台北三總加護病房,請我把資料帶去法院。二點半,揹著沉重的資料,快走到台北高院時,他來電說他必須折回醫院,因為他媽媽病危。告訴我,法官若問問題,就說下次回。起先心中還有些忐忑。待四點多進庭坐定,心倒也平靜下來,順著法官的節奏進行,4300在腦中突然清澈了。
法官先清查答辯狀中五六點,97年12月起即未繳4300,李副總堅持說有,但又沒管委會收據。他提出年底之存證信,列表項有4300,我提出說明,海華用舊制列表,但所繳總額不足應繳數,故在管委會立場,他未繳4300。法官同意。李還說資料太久,需要再找。
以下二點法官需我方之陳報狀以確認。
1. 兩造是否同意本次案件,與原審法院100年壢簡字97號,102年壢簡字393號,及本院100年上自1103號為不相同事項。意即本次之爭執標的不同。
法官是覺得所列之判案與本案無關。海華同意。我則不記得這些案子。但這次是海華商場要地下停車場收補貼。
至於海華指控世紀違反誠信原則,法官已認定是攻防手段。
2. 其中有詢及97年12月到98年10月是否海華有繳?該項列於99年重訴13號,99年上字1217號。
海華李說不記得。我稱當中有一段時間是作業錯誤,我們寫在收據上,但是沒收到錢。但不確定是否同一問題。
最後海華李提出當年三次協調會後,管委會同意採用舊制。但實際提案時,卻是用新制。海華當時二案都同意,但新制需扣除附表項目,結果大會通過用新制,附表扣除項目未一併列上。
由於以上文字書記官列上,所以我要求發言如下:
我在100年以後才參加管委會,所以對於以前的各項爭執並不是很清楚。我們尊重海華李副總的專業意見,但是,就管委會的立場,管委會所收取的公共基金的管理費,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分攤原則收取,支出也是依需要而支出。與海華所說的經營停車場的管理費,二者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範疇,這在歷次的法院判決都有說明。很不幸,海華對此卻是混雜而爭執不停。
法官對於這段話要求重述讓書記官記下,並回應,你的意思是根本不必分攤。
為顧及總幹事的家中鉅變,請求延後一週至9月23日上午1030在第二法庭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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