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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收到高檢署文。原來海華對誣告案沒告成,還上訴,真服了。
這個案子,其實在2014-10-20即已判決。說是還可以要求再審。但是,只為七支鑰匙,如此大費周章,幹嗎?
當初會去用警局報案的方式開始,對外,一片強硬,但又沒有理由與方法。開會中沒轍,但是,站在管委會的立場,管委會一定要有所反應。請律師不值花費。那就從最便宜的完成警局備案開始。
至於對內,七支鑰匙,只有一支是有公用瓦斯開關。但是,又是意見一堆,全要共管。海華則一支不給。我也搞不清楚約定專用與公共系統間的關係,打民事,此時已太晚,也不值得。那就由此程序裁定,我也不必裡外不是人了。
公家的事,還真難喬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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