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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北路老家的狀況一直不好,官司雖然告一段落,卻無助解決工廠的經營問題。而且,問題已經不是金錢的支援可以以解決了,終於,爆鍋了。媽媽辛苦的裝飾,已經無法忍受了。

年初,長期的抱怨,我們開始想,需要採取行動才有意義。

李美鳳事件之七

92 年2月15日星期6

參加者:媽 耀璋海章 金釵

 依據前述各事實 於公 則為

1. 83年初接受委託經營迄今結束為止, 完全無視於原始股東權益,竊取所有利益為私有,掏空公司,估計前後利用職權所取得之不當利得達五百餘萬元。

2. 立即開除

3. 保留追訴前項損失之權利  

4. 逐出公司                                      

於私 則為

5. 由於充分利用媳婦之身分,博取信任,利用管理帳款之便,不但侵吞公款,且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6. 利用此一優勢,不顧家庭之和諧,成天利用心機,爭權奪利。

7. 立即斷絕與其之一切關係。

8. 逐出家門。                                

應由原始股東媽媽出面,提出簽名文件,並用存證信告知李美鳳,以完成法律證明要件。

海章對此事件之觀點

9. 李美鳳批評媽慣壞耀璋,自己卻取而代之而不自知,仍望索取更多。

10. 家族企業帳款公私確難以分明,但耀璋仍會將錢流回客人及家人,而李美鳳則一人獨佔,翼以挪用之公司款項轉投資,以求私人之超額利益。

11. 由於此一私心,故可理解為何在媽與耀璋的陳述中,不顧家是最大的感覺,教不會作生意是最大的無奈,而結束營業是最大的痛。

12. 就整體而言,爭取最大的權利,卻躲避責任擔當,最後毀了自己,也傷害了團體。

 附件一

 解雇書

本人即解雇李美鳳,因

 1. 83年初接受委託經營迄今結束為止, 完全無視於原始股東權益,竊取所有利益為私有,掏空公司,估計前後利用職權所取得之不當利得,達五百餘萬元。

2. 立即開除

3. 保留追訴前項損失之權利  

4. 逐出公司           

耀章汽車有限公司原始創辦人

張秀英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日

附件二

斷絕關係申明書

由於十餘年來 由於以下原因 使本人不得不斷絕與李美鳳之一切關係

1. 由於充分利用媳婦之身分,博取本人信任,先後利用管理帳款之便,不但侵吞公款,且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2. 利用此一優勢,不顧家庭之和諧,成天利用心機,爭權奪利。

3. 立即斷絕與其之一切關係。

4. 逐出家門。

張秀英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日

 

但是,我們能夠幫到什麼忙呢?由於自己家中發生一樣的狀況,處理的思考模式也是一樣了。回頭看看當年的記錄:

李美鳳事件之一                                              

10月4日星期五

休假在家,美鳳在早上打電話來,金釵接到,他正在與媽爭吵。下午,我們兩人在3點左右回台北,一直等到5點左右,媽媽才回家,李美鳳隨後進門。

媽氣憤不平,由於一直得不到美鳳的承諾,所以,跟美鳳一起出門。結果是到亞東醫院去為美鳳的媽媽辦住院,而他們搭公車來回台北,根本無法領取支票。如此已有虐待老人家的行為。 因此,請李美鳳來解釋此事。

為此200,000元的性質及還款期限,來回討論兩個多小時,最後取得兩點結論:
1,    是李美鳳承諾向媽所借的200,000元將會歸還,但如何歸還法,則須等到
10月10日下午在回答。

2,    個人並同意支付100,000元供修屋之用,預定之支付日期為92 年7月30日。

在爭執中,媽也提出若無合理的承諾,在兩日內應予搬家。
有關之會議記錄正本在媽處。

會後,我們告訴美鳳,媽為何如此發怒及傷心,因為以前曾聽到李太太及他母親告訴,媽年紀老了,何不搬出享福,把此地留給美鳳來管理。長久以來的忍耐,美鳳在行為上毫無行動上的改善,因此,彼此相處的誠信基礎遺失。

於晚上9點多離開。
 

 

李美鳳事件之二

10月5日星期6

早上10點多回家,但媽不在

中午與耀璋輿美鳳一起吃午飯,並輿他們聊天,不久,耀璋離座。

1,   聽李美鳳說明過去。

2,   我則告知媽媽為何如此發怒。其中所知之背景因素可能來自兩年前,曾聽到李太太及他母親告訴,媽年紀老了,何不搬出享福,把此地留給美鳳來管理。而美鳳也感到不知為何原因,媽這兩年來已不像以前,常常對他不滿。

3,   由於與他耀璋長久不睦,現又與媽如此,破壞了最後的一段信任,他如何能在此地再共同生活。這已成為一種困境。

4,    要重建此互信基礎,可能需要510年,所以如此,這是以往只有說說,5年接管的工廠日子中,前段生意好時,未曾對家中的環境有任何一點改善的投入,如今生意已近結束,再沒有承諾,如何在令人相信。

5,    而這次媽只是要回自己的錢來修理房子,而他面對的仍是拖,如何不發怒呢?

6,    在這種困境下,我建議美鳳應該暫時分出去生活一段時間再說。

7,    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考慮把輿耀璋的關係作一了斷。這一情形,雖然不應由我提出,但這是一個事實,他必須要面對。

其中提及建國北路土地買賣之事,對於所提價格的來源,略作說明如下:
8.1.  顯示在判決前的和解談判,以8,000,000元作為和解,但不為對方接受,
而進入審判,結果如判決書說,擁有使用權。

8.2.  去年開始,又有了許多人來談論,其中一位代書的數字最接近,而我們使用的計算基準點是20年的使用收入。

8.3.  按市值計算,一樓停車場每月40,000元,二樓住家至少20,000元,因此,產值為(4+2)x12x20=1440萬

8.4.  若是我們能增加產值,則不必擔心別人來殺價。

8.5.  基於此,改善居家環境與增加使用價值其實是同一方向,我覺得,上半年大家一起討論如何改善使用,是一個很好的過程,但不知為什麼又停下來了。

9,   面對此一巨大的變化,我建議應讓徐泓也做一個心理準備,美鳳同意,所以,他叫徐泓出來,說明了半個多小時。

媽回來時已4點多了。晚餐前後,把下午討論過的是說明一遍。

 

李美鳳事件之三


10月10日星期4

下午依約返家,美鳳媽媽生病,故未能返家。

媽媽說,美鳳於日前已有悔意,但200,000之保管款,仍無法確定還期,且說話反覆不定。
再延至10月12日星期6討論。

 在與耀璋的討論中,亦告知與美鳳的談話已觸及,他們兩人婚姻如何告一段落,已使彼此之關係明確,我們也可以不必尷尬地處於期間。

 


李美鳳事件之四

10月12日星期6

李美鳳因病臥床,故未參加討論。


依近日各人的陳述,可以以下兩種方式綜述如下:


1,   依美鳳的立場:
1.1.  83年初耀璋與美鳳對工廠的經營方式爭執不休,最後美鳳向媽承諾,他
要經營,且每月繳付20,000元供家用,媽將印章交出,委託他經營。

1.2   84年底,由於環保因素,工廠搬到南港。

1.3.  由於爭執再起,於85年經多次協調, 由美鳳完全負責,使經營權責一致。

1.4.  耀璋的勞保費大約也在85年起停繳,這個行為,可以看作為李美鳳開除耀璋之員工身分。以後彼此的商業行為,可視為接收的委託代辦事宜。

1.5.  此種經營模式,一直延續至今。

1.6.  由於彼此不信任的關係,故亦可理解為以下的作為,為防止營運資金及利潤之流失,尋求其他可信任的處所存放,是唯一的選擇, 故無營運資金及利潤流入工廠。

2,    依媽的立場來看:
2.1   在85年的協調中,美鳳提出完全負責經營,需要權責一致以便全心對外,
所以家中之事亦非其能力所及,因此,媽同意承擔自己及胖胖的照顧及其費用。

2.2.  89年中為處理耀璋在外的債務問題,媽先墊付200,000元,並告知美鳳,他應付的200,000元先代為保管,以供日後修屋之用。

2.3.  今年初,由於房屋燒毀已10年,為生活安全衛生及方便計,已到非修不可之境。故於年初開始討論,到年中,同意歸還200,000元,但拖延至9月底仍無明確的答覆,而引致10月4號的衝突。

2.4.  由於多年來,未見任何的責任承擔,所以這次對要回200,000元,非常堅決。並提出不履行就搬家的要求。

2.5.  對此一要求可以理解為,委託經營多年之後,不但未有任何的收入,且將失去另外200,000元,並使今年修屋的目標落空。

2.6.  為確保日後不再惡化,是要解除經營委託,並要其搬出宿舍。

對耀璋與美鳳之建議:

1. 美鳳自85年協調取得完整經營大權後,似已與家庭生活完全隔離,而在財務運作上亦已完全獨立進行。 耀璋在此一情況下,其身分已從先生,合夥人,員工而到被開除的員工到外求職。

2. 由於房屋未曾檢修擴增,徐泓亦同居一室,且在此環境下成長。 

3. 由此則夫婦共同生活之實質條件並不存在,亦未見任何改善之意願。

4. 美鳳也告之,耀璋這兩年來未回家睡覺。

5. 以上之條件已構成實質上之分居狀態,且有離婚之合法條件。

6. 雙方應坐下討論彼此分離所需考慮之權利義務,以使此一關係告一段落。

7. 唯有如此,雙方方有機會脫離此困境,好好為未來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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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