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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鳳事件之五

11月2日星期6

 媽與美鳳共同參加。

 1. 10月 25 日交付媽兩張支票,面額各十萬。

1.1  一張到期日為92年7月31日。

1.2  一張到期日為93年5月31日。

所以保管款已歸還。

2. 有關公司經營事宜

2.1  由於不景氣難以經營,故予以收回,美鳳經營到12月底結束

2.2  下次約林會計來討論就採何種方式停止。

3.    以受託經營者而享有之居住條件,在委託終止後即結束,應遷出。

4.   美鳳對對耀璋與美鳳之建議之意見

4.1   基本上此係二人之間事,由他們自行解決。

4.2   目前情況雖然欠佳,但何必非分不可,甚多貌合神離的夫妻。

4.3   單親家庭對小孩也較不利。

4.4   對前述紀錄之意見,以rev2一併更改。

5.   我對此事的看法

5.1   由於最大的傷害來自最親近的人。

5.2   十年來我聽了許多話,但一直到上個月參與討論時才印證此話 美鳳了解耀璋和媽的痛處,隨時刺一下, 即可使他們跳腳或痛心難過。

5.3   在如此情況下,如何共處一個屋簷下 ,有時即使無意, 但為了替自己辯白,也會去挖到傷口 已過數年的事情,但傷口時時挖,如何會好?

5.4   分開後各自療傷止痛,計畫未來,才是我所希望的?

5.5   下次請耀璋一起來討論。

5.6   會中未提及的疑問:前幾年,曾在家中見過一份李美鳳簽名蓋章的離婚協議書,究係如何?

6.    為了過冬,房子後半段簡單整修仍應開始進行。 

 

李美鳳事件之六

11月30日星期6

轉記媽的陳述

約在11月20日左右 詢問收到前述會議紀錄後 有何進一步打算

李美鳳之敘述

1. 前帶媽兜圈子實非本意

2. 前所簽名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實係當年一時氣憤所為。

3. 目前耀璋已有二年餘未回家過夜,已無實質婚姻關係。

4. 在此情況下 希望媽能予以收留,提供一居住空間,絕無其他意見。

 

以往的種種不順,媽媽承擔了最大的壓力,可是,卻也是使事情惡化得更快,看到新一代的媳婦,好像有種熟悉的感覺,她的不如意,似乎全是夫家的錯,於是,一切為己,努力奪取利益。與徐捷面臨的困境相同。而她似乎更是惡質化到連兒子的費用一毛不拔。夫復何言!

 

幫媽媽弟弟出了口惡氣。但是終究我也只是個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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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