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的房子收回不久,租屋的是一個年輕人。住了幾個月後,就開始積欠房租。那時,我們每星期才回台北看老媽一趟,便要提早去處理,實在是有點懶。幾次路過沒碰到,只好找一次停留在那裡,一直等到他們晚上回來見面。要求延後,同意了。但是,問題繼續,於是想到,是否有法律方面的解決方式。

找到板橋的地方法院,法律資詢是房租租約公證。有點晚了。打官司,代價太高,時間太長。再催促,他反而惡人先下手,帶著本六法全書會面,一副黑白兩道隨便。妻當然氣得跟他大吵。

當時的感覺,依照在公司的處理模式,應該開始把紛爭文字書面化了。存證信函決定發出。然後,依時催款。無法付房租,在租約上簽字再約期。回去再以存證信確認。如此二三回,已是近陰曆年了。此時的處理,便要考慮到民情習俗了。

年底前,等到他們開門,進入,無論如何說,堅持要他依承諾付房租,或遷走。他受不了,打電話報警。警察來,問情況。看到我們手上一疊的存證信,以及他簽字的延期承諾,便告訴他,付房租已答應過,現在既然付不出,那就只有最後付款期,或何時搬。衡諸習俗,最後押到陰曆十五那天,好讓他們過個好年。警察記錄畫押。

那天,還沒搬走,但是已開始搬東西下來。隔了一個星期,終於收回。此後類似的處理,就越來約越明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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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